山东省油气储运安全重点实验室对大学生开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山东省油气储运安全重点实验室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实验室开放是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开放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应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灵活形式、强化实效”的原则,应发挥实验室资源优势、突出专业特色、结合学生兴趣,为学生深入开展探索创新提供条件支撑,促进学生全面化、最大化和个性化发展。
第三条 各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创造条件全部向大学生开放。
第四条实 验室开放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方法与手段开放等多种形式。
1.时间开放。学生到实验室进行实验时间根据需要采取预约开放、全天开放或定期开放,应让实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鼓励各实验室通过规范管理,实行24小时开放。
2.内容开放。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兴趣、特长等,结合非常规油气开发主题自主选择实验内容,在教师适当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实验活动。
3.方法与手段开放。实验室仪器设备面向学生开放,学生按照学校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自由选择、组合实验仪器设备,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自行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主要分为项目型、共享型等类型。重点培养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
1.项目型。重点是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包括: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开放研究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竞赛项目、科技活动项目、自拟实验项目和实验室确定的其他实验项目等。
2.共享型。实验室对政府、企业、其他学校进行宣传性、合作性等多种形式开放,重在增强专业和实验室的示范辐射作用,开展多元化合作。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实验室协调管理。实验室负责开放工作的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以及考核工作。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制定实验室开放实施方案,完善实验室开放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开放准入制度、预约登记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开放工作量核算办法、实验室开放信息发布制度等。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应根据需要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准备、实验指导、审阅报告、成绩评定和安全保障工作等,对实验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应急预案,并向学生警示防范,确保人、财、物的安全。
第九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开放性实验项目的考核应针对不同的开放内容,采取不同的考核形式,着重考查学生自主实验的过程和取得的实验成果(实物、论文、实验报告、总结报告、调查报告等)。
第十条 参与开放实验的学生须认真查阅与实验内容或研究课题相关的参考资料,提前准备实验方案,严格遵守学校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教师指导与安排,并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
第十一条 学生实验结束后应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成果,每次实验需填写《开放实验记录表》,经指导老师签字后自行留存,作为实验室开放认定的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做好学生实验报告、研究论文、成果、成绩的管理与归档工作,并及时做好实验耗材的统计与补充。
第十三条 实验室将定期检查、考核各实验平台开放工作开展情况,对实验室开放组织运行先进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参与实验室开放的教师,按照学校相关工作量计算办法给予一定实验津贴。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资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项目型开放实验,支持学生利用实验室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保障实验室开放工作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资助基金列支范围包括实验室开放所增加的耗材费及指导教师(含辅助人员)的实验津贴费等。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资助基金由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每学期初制定资助基金分配方案,年末根据实验室开放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结算,实报实销,原则上报销总量不超过本年度批准额度。
山东省油气储运安全重点实验室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