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油气储运安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利用与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技专家在“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对具有新思路、短期内有突破前景,同时有其它研究项目支持背景的申请,将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课题提供资助。

第四条 实验室将为申请者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提供一流的测试分析手段,提供办公条件,以确保开放基金课题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凡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必须符合实验室的资助领域,对具有重大意义、处于学科前沿、国际合作研究等的课题,实验室将优先予以资助。申请书可向实验室函索取。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向实验室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七条 申请研究课题的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八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至少两名委员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由学术委员会终审后生效。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被评审人员的个人意见及申请者的研究技术方案等材料保密。评审结果由实验室正式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非常规油气开发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工作方式

第十条 开放基金实行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经费的使用。课题经批准后,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由实验室指派若干本室科技人员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除某些仪器由专人使用外均可供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申请者直接参与使用,研究者应遵守实验室制度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第十二条 欢迎并鼓励研究者自带经费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来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无故撤销,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部承担。由于合同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致使进度拖延,不能按期提交科研成果,由此而增加额外经费、物资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由合同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在开放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每年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开放项目研究期满,必须在3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和正式发表的论文。

第十五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由实验室归档。

(1)研究工作总结;

(2)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目录清单。

第十六条 实验室有权检查研究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将给予纠正或停止资助。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课题期限内,研究者若要中断或延长研究时间,需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约请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延长研究期限。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包括文章、软件或硬件产品,由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时,作者单位栏应以本实验室的名称为第一单位,中文名称为“山东省油气储运安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ndong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Oil & Gas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Safety”。获得资助的研究人员均可以实验室的名义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实验室鼓励获得资助的研究人员及时将研究成果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对于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的论文或成果,按“奖励条例”奖励。

第十九条 凡获得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在成果正式发表时,必须注明本项目得到非常规油气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的资助。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开放基金项目经费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50%的研究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30%的研究经费;项目通过验收结题后拨付剩余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在本实验室开展的材料费研究计算费,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的差旅费,与研究项目相关的资料费和学术活动费、论文版面费等。

第二十二条基金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项目因故撤销和中止时,应将剩余经费退回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研究人员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支配研究经费。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或停发经费。

  

山东省油气储运安全重点实验室

2016年6月30日